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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一起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某外资企业于2013年收购国内一家化工公司创始股东全部股权,为了保证研发团队的稳定以及公司市场销售的延续性,特留住最大创始股东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不料,2014年,外资企业发现该创始股东在外设立多家公司,一方面不断挖走公司现有研发人员至其自己公司进行研发,另一方面又不断将商业机会挪至自己公司,导致化工公司损失近6000万元。

我所接受委托后,在详细分析双方当初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的基础上,初步判断该创始股东违反了高管竞业禁止以及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分析本案关键点在于原创始股东侵权事实的证明以及公司损失金额的计算。为此,一方面深入挖掘侵权公司的侵权事实,另一方面建议聘请一家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化工公司进行全面的审计与评估,以便为确定损失金额提供有利证据。

目前,该案正在有序开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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