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梗概:
原本是邻里关系的创业伙伴,因公司经营理念不合而关系跌至冰点。为争夺公司的控制权,大股东“暗度陈仓”,想方设法做空公司,欲将小股东排出麾下。我们接受小股东的委托,助其化解股东纠纷僵局。
通过本专栏,我们将分享代理本案的过程,全景再现“股东纠纷那些事”。此外,为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本文一律采用代称进行叙述。
被告,上海某公司(下称“甲公司”)经历两轮融资后,股权结构如下:
王先生作为公司大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持有40%的股权,张先生是小股东,持有24%的股权,投资方深圳公司以投后估值1.5亿投入1500万,持股10%,其中63万元进入注册资本,剩余溢价1437万元进入资本公积。张先生对公司经营参与较少,公司日常经营均由大股东王先生实际控制。
案件进展:
前面我们提到,大股东为另起炉灶而采取的一系列做空公司方式实属倒行逆施之举,通过一系列反做空工具,小股东足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
然而,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大股东的手段并未止步于此。
2018年2月12号,王先生“先斩后奏”,通过微信、特快专递、邮件、钉钉等方式给张先生发送2018年3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和深圳公司达成默契,由深圳公司对甲公司进行减资,不仅要取回进入注册资本的21万元,还强行做出决议一并取回进入资本公积的500万元。
通俗地说,即大股东串通深圳公司,通过定向减资抽回部分投资,并转投至大股东在外设立的公司。 这是一种常见的、将公司利润“乾坤大挪移”的方法,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很可能帮助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公司提前定向分配剩余财产。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股东委托本所处理股权退出及本次减资事宜。那么,通过以上方法真的能转移或稀释公司的利润或资产吗?
我们认为:股权投资溢价部分已经计入资本公积,由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享有,除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第2款的规定转增资本外,不得用于分配和抽回。而关于定向的减资,公司不按全体股东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同比例减资,单独降低部分股东的出资额,突破了全体股东一致认可的股权架构,减少了部分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资本担保义务,应当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因此,甲公司本次抽回部分资本公积和定向减资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小股东利益。我所已经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减资决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