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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承办一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2012年11月15日,我所宋海佳律师接受某企业委托承办一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案件。

我所律师接受该案委托前曾代理该企业处理过一起合作纠纷,该合作纠纷终审判决该企业胜诉,被告公司应向其支付违约金约800万元人民币。在该合作纠纷判决执行过程中,我所律师发现被告公司财产有限,无法支付判决金额,但经我所律师多方调查,发现该被告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及虚假出资的行为。

根据该情况,我所律师建议该企业采取诉讼的方式就该被告公司的抽逃出资及虚假出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就合作纠纷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该案正在诉讼准备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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