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2日,宋海佳律师参加了市律协公司法研究委员会举办的新《公司法》研讨会,就新公司法中存在的热点问题和与会委员进行了讨论。
宋海佳律师对新《公司法》第36条关于抽逃出资民事责任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股东抽逃出资后,按照新旧《公司法》的规定,均不能否认其股东身份,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建立 “除权制度”,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补缴出资额,否则通过强制收购的方式,取消其股东身份。宋律师建议在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律师在实务操作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以解决法律之空白。
会后,宋海佳律师和其他参加会议的律师整理讨论结果,并由公司法研究委员会将讨论意见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