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7日下午15:00,我所宋海佳律师应中国行为法学会邀请在济南作《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讲座。
讲座上,宋律师剖析了国内股权激励研究重上市公司轻非上市公司,缺乏管理学、心理学、法学结合的现状,指出非上市公司相对上市公司具有人合性强和更为封闭的特点。鉴于非上市公司在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和退出机制上的制度缺乏,不应盲目照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并逐项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涉及的激励对象选择、激励总量、决策实施与动态调整机制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提出企业家应当在选择激励对象时关注优势需求,重视“智本”价值,合理选择激励模式,为防止股权激励最大的负效应--股东纠纷,应当对议事规则、退出机制和持股方式进行充分的设计与考量,保障激励效果。
参加本次讲座的有71位资深律师、企业家、公司高管、财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