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近期的实务办案中我们注意到,股权冻结期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常成为交易各方博弈的焦点。
问:股权冻结期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只要符合《合同法》的法定生效要件,转让协议即有效。但应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股权转让的效果。
基本案情:
A公司向B公司转让持有的C银行7,000万股股份,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A公司承诺股份为其合法所有,并且该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B公司随后支付了转让款,并且在受让股份后获得了分红,金额折合年利率5%左右。
但事实上该股份已被法院冻结,上述转让行为发生在股份冻结期间。
在得知股份被冻结的情况后,B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返还转让款,承担利息和可得利益损失。
法院认为: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但本案因A公司在法院查封冻结期间签订转让协议,行为属无权处分,不发生股份转让的效力,协议不能继续履行。
基于此,B公司主张返还转让款并无不当,其已经取得的分红款抵销股份转让款的利息,亦无不当。
案例来源:
参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648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353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