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7日,我所承办的一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第二次开庭,就本案所涉事实问题进行进一步法庭调查。
在另案生效判决中,已认定某装饰公司协助某贸易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但经后续调查发现,系由多个自然人利用该装饰公司的证照开立公司银行账户,并经营代垫资业务。对此,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对其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各方对事实方面的争议焦点在于:
1. 各被告在侵权行为中各扮演了哪些角色?存在哪些侵权行为?
2. 装饰公司用于经营代垫资业务的银行账户设立时,开户资料、证照材料均由何人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