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担任原告,以公司为被告,以大股东作为第三人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纠纷诉讼一审胜诉。
被告公司有四名股东,我所当事人持股10%,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后因经营理念不合,与大股东发生激烈矛盾。大股东为争夺公司控制权,欲撤销原告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召开股东会,作出撤销原告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决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上述股东会决议,并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撤销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我所将继续担任原告法律顾问,解决其与大股东之间的股东纠纷,顺利退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