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之争案件,不是靠我一个人,或者我和顾律师两个人,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一个团队。这个团队,不仅是内部律师团队,也可能需要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同时包括我们的委托人。在某些案件中,还需要委托人另行委托外部律师共同参与。我们就曾在一起案件中,前后委托四十余位全国各地的律师进行配合。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你们专注解决股权之争,为什么有些案件还要交给外部律师?这不是我们“甩手”,而是因为股权之争本身就是一个系统性项目。
一、外部律师协作,是项目制办案的一部分
股权之争不是一个单案,而是一个项目。一个项目里,可能会同时出现多个诉讼、多个程序、多个地区、多个专业问题。

有些案件发生在异地,需要当地律师协助调查、立案、保全、执行。有些案件涉及证券法、知识产权等其他专业问题,需要在相应领域更熟悉的专业律师支持。有些取证工作,依靠外部律师协助,效率更高,对委托人成本更低。所以,外部律师的参与,本身就是股权之争系统性办案的一部分。

二、利益冲突回避,是我们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部分案件必须交给外部律师,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利益冲突。股权之争中,一案带多案非常常见。同一个项目里,我们可能代理公司,也可能代理股东;可能起诉公司、股东,也可能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在一个案件中代表原告,也可能在另一个关联案件中,需要对原来案件中的某一方提出主张。如果由我们直接代理,就可能出现利益冲突。这时,我们必须回避。

利益冲突回避,不是形式上的要求,而是我们的基本职业操守。股权之争中,律师接触到的,往往是企业最核心的商业秘密、最敏感的财务资料、最脆弱的谈判底线,以及高度私密的个人关系。如果律师在不同案件中同时站在多个方向,委托人自然会担心:我的信息会不会被另一方知道?我的谈判底牌会不会被对方利用?律师到底是在帮我,还是同时帮对方?

很多委托人对律师本来就有一种天然偏见,觉得律师是不是“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我们要打破这种偏见。遇到应当回避的情形,我们宁愿放弃代理,也不能让委托人对律师的忠诚义务和保密义务产生疑虑。所以,回避不是损失,是让委托人充分信任律师的前提。

三、外部律师不是替代,而是协同
当然,局部案件交给外部律师,并不意味着项目各走各的。股权之争最怕的,就是各个案件各打各的。一个案件的动作,可能影响另一个案件的节奏;一个程序的推进,可能影响谈判窗口;一次取证的结果,可能改变整体方案;一个局部案件的判断,也可能反过来影响全局。所以,即便局部案件或者调查取证委托外部律师处理,仍然需要统筹协调。

外部律师的价值,是在明确分工、明确边界、明确目标的前提下,完成专业支持。在利益冲突回避的情况下,我们不能突破保密义务,也不能越过职业伦理边界。但在合规范围内,仍然要通过必要的沟通,让不同案件不至于彼此冲突,让局部动作不至于偏离整体方向。
四、结语
部分案件交给外部律师,是专业分工、地域协作、避免利益冲突的需要。解决股权之争,需要团队,更需要职业操守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