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慎用、少用刑事
在我们过去10年代理的176起诉讼案件中,刑事案件只有4件。刑事案件数量少,并不说明股权之争中没有刑事风险。恰恰相反,股权之争一旦发生,公司被“做空”——资金被转走、利润被转移、资产被贱卖、账册被隐匿、另起炉灶同业经营,背后都潜在刑事风险。只是我们一直主张:和为贵,刑事手段要慎用、少用。

慎用刑事,不是纵容犯罪。股权之争中,一开始呈现在律师面前的,往往不是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而是风险、线索,或当事人基于不信任作出的判断。事实没查清、证据没成熟前,不应轻易把股权之争刑事化。因为,我们的首要目标不是查清是否构成犯罪,而是通过股权财产分割、重构治理规则保护当事人的股东权益,实现股权价值。但如果对方仍然持续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随着办案,证据闭环,刑事应当进入考虑。这也是我们启动4件刑事案件的原因。
二、适得其反!
很多股权之争,双方矛盾伊始,就首先提起刑事控告:有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原本的威慑,反而变成了一张废牌,对方更加肆无忌惮,变本加厉。有的案件,一方承担了刑事责任,但他仍有股东资格,双方还要在一个屋檐下继续煎熬,股权之争还是没有解决。还有一些案件,双方“互掐”:北有蓝翔,夫妻、亲子间互相控告,同时身陷囹圄;南有真功夫,小舅子把姐夫送进监狱,企业上市受阻,价值严重缩水。这些,都是血淋淋的教训。所以,刑事控告使用不当,不仅不能解决股权之争,反而让局面更失控。

三、慎用,不等于放弃和回避
慎用刑事,不等于放弃刑事。主张和为贵,不等于回避刑事。如果对方持续消耗诚信、浪费时间、转移资产、隐匿账册、虚构交易,已经突破基本诚信底线,刑事手段就应当进入考虑。但如果要用,更要讲节奏。
首先,要判断事实和证据是否成熟。刑事问题不能只靠怀疑和情绪。资金流向、交易结构、主观故意、损害后果、行为性质,都要经得起审查。其次,要判断刑事路径是否有助于整体解决。如果刑事控告只会让对方彻底关闭谈判,反而无法推动分家、退出和资产交割,就要谨慎。如果刑事边界能够制止继续侵害,让对方重新回到谈判规则内,它才有使用价值。

四、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
司法裁判中,必须先刑后民。但股权争议的解决中,往往需要先民后刑。有些案件,需要先通过民事诉讼警示对方,通过民事诉讼调取账册、固定证据,再判断是否启动刑事。有些案件,需要先通过谈判确认对方是否仍有诚信和解决意愿。先民后刑的本质,是保留必要的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