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我所承办一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诉讼

2011年8月29日,我所承办一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诉讼。

上海华飞公司(化名)于2008年8月成立,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其中法人股东占80%股权,自然人股东占20%股权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19日,法人股东通知自然人股东于2011年8月17日召开股东会会议,议题为“讨论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并增资扩股事宜”。会议如期召开后,该自然人股东对引进战略投资者持否定意见,并表示如果公司由战略投资者增资入股其将行使股东优先认购权。法人股东随即于会议中以80%股权通过股东会决议免除自然人股东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决议对公司进行审计。

2011年8月29日,我所接受该自然人股东的委托,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诉讼。我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提前15日告知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该案中法人股东于会议过程中变更议题,显属违反召开股东会法定程序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