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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宋海佳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董事高管损害公

滕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主营业务为:计算机软硬件、电器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工程;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通信设备(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的销售。为了奖励公司数名技术人员对公司多年作出的贡献,执行董事罗某给每位人员发放了高额的奖酬金,发放对象中也包括罗某本人,总金额达363.75万元,占公司当年资产总额的60%。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罗某是公司的技术总负责人。陈某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罗某未经股东会同意,无权发放董事报酬,其利用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的便利条件,私自发放并侵占公司大部分财产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极大地损害了自己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罗某返还侵占的资产363.75万元,并支付利息。

宋律师代理此案后,经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罗某作出的发放奖酬金的决定是否合法有效。为此,宋海佳律师提出三点代理意见:(一)执行董事决议效力纠纷与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属于不同的案由,原告陈某如需撤销执行董事决议,须另案起诉。从维护公司和双方利益的前提出发,我们并不建议原告陈某提起撤销董事决议的诉讼。(二)罗某作为第三人滕华公司的执行董事,有权发放员工报酬。(三)罗某有权发放其作为员工的报酬。董事报酬与员工报酬是涵义不同的两种报酬。罗某作为公司的技术总负责人,有权获得报酬,其所取得的奖酬金是其作为技术人员的报酬,并非董事报酬,无须股东会决议。经审理,法院采信了宋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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