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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成功承办一起因隐名股东显名化引起的股

2011年8月2日,我所承办了一起因隐名股东显名化引起的股东确权纠纷。我所当事人系某公司隐名股东,因代其持股的股东主张自己为实际出资人,由此拒绝配合隐名股东即我所委托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显名股东,双方矛盾加剧。

我所律师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我所委托人的股东资格。诉讼中,我所律师表示我所委托人完全满足“隐名股东”确权的条件:

1、实际出资;

2、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

3、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观点,并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后由于代持股股东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我所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帮助我所委托人顺利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中,由于我所律师采用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方式,也避免了直接进行股权转让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可能产生不必要税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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