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我所律师承办一起公司设立纠纷

2011年5月14日,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一起公司设立纠纷。

2008年3月,王鑫、陈建(化名)及另外两家公司拟组建上海民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化名),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设立过程中,王鑫以个人名义与我所当事人志阳公司(化名)签订大型设备购销合同,由志阳公司为其提供大型设备9台,价款1,400余万元,用于民安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活动。2008年7月,民安公司成立,并以公司名义向志阳公司支付了价款500万元,但至今仍余尾款973万余元未支付,志阳公司与民安公司及王鑫多次沟通未果,遂委托我所处理该案事宜。

我所律师认为,该案系公司设立纠纷,合同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发起人个人名义签署,但公司成立后,该公司已经实际履行合同,因此剩余尾款即可向合同签订人王鑫主张,亦可向民安公司主张。目前,我所律师正积极与民安公司及王鑫交涉,本案正在顺利进行中。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