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我所受当事人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本市首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诉讼。
由于该纠纷类型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所新增的案由,因此法院遂将本案列为典型新型案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将于7日内告知是否受理。
本案系因股权转让中,转让股东拒不配合受让股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致。根据修改前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类纠纷一般以“股权转让纠纷”为案由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