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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1年3月27日,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委托人王某为得凯公司(化名)股东,持有公司40%股权。该公司为世博参展单位,目前发展良好。王某研发并持有公司核心专有技术,该技术在世界范围的同类技术中位居一流。

但日前,公司另外三名股东为顾眼前利益,竟筹划出售这样一家潜力巨大、前景广阔的企业。王某于心不忍,并与其他三名股东产生严重分歧,双方争执不下,矛盾日益扩大,王某遂委托我所全权处理该纠纷所涉法律事宜。我所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向王某明确如下三点:

1、三名股东所谓“出售公司”实为股权转让;

2、王某应与三人先行协商,购买三人股权。如此即可保证公司继续经营,还可降低纠纷处理成本;

3、如三人不同意向王某转让股权而一意对外转让,依据《公司法》第72条,在同等条件下王某享有优先购买权,也主张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三人股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协商、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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