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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纠

2009年12月17日,我所承办的一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在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宋海佳律师作为第三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依据《公司法》规定,在庭上以被告张某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有权决定员工报酬事项,并没有擅自私分并侵占公司财产进行抗辩,同时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原告如要提起执行董事决议效力确认或者撤销纠纷,须另案起诉。因此依法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而在该案之前,原告王某还提起过解散公司纠纷和知情权纠纷的诉讼,而我所宋海佳律师作为两起案件中被告代理人,都赢得诉讼。

目前该案正等待法院最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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