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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成功代理一起因股权激励引起的股权转让

海光华公司(化名)系一家从事集成电路研发、设计的科技型企业。我所系其法律顾问。2009年,该公司拟在内部进行股权激励,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为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助推,研发部门骨干王某、戚某分别因此获赠股权3.23%、4.77%,我所为该公司设计了详尽的股权激励方案,包括赠与方案设计、股权结构安排、干股股东退出机制、绩效考核与退股机制对接等,同时一并进行了股权激励的税务筹划,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明确约定干股股东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将所持有的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由公司回购。

但好景不长,王某、戚某获赠股权后不久,遂与其他股东之间就公司发展规划等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并在2011年1月中旬先后提出离职申请。光华公司对此表示接受,但要求两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由公司回购,但两人先是坚决不允,而后漫天要价,光华公司遂向我所律师说明上述情况并进行咨询。

了解上述情况后,我所律师分别与王某、戚某进行了数次沟通,晓以利弊,并以两人签字认可的光华公司章程为依据,告知法律风险,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两人依章程履行义务。最终,王某与戚某不得不作出妥协,同意了光华公司的调解方案,由光华公司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了两人所持共计8%股权,本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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