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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股东纠纷案件纪实(五):股东除名

通过本专栏,我们将分享代理本案的过程,全景再现“股东纠纷那些事”。经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为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本文一律采用代称进行叙述。

 

背景梗概: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B公司”)由A公司增资后,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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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原为周先生个人独资公司。在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中,B公司需要缴纳土地款1亿元。周先生的表哥赵某表示自己投资的A公司可以与B公司合作。于是,B公司与A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增资1.2亿元,持股60%,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亿元。随后,双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执行董事由周太太担任,总经理由赵某担任。A公司入股后,便实际经营、控制了B公司。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B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引入某上市公司作为销售合作方的决议。房地产项目由上市公司委派管理销售团队,使用上市公司品牌进行宣传和销售。同时,A公司催促周先生与上市公司签订金额为1.8亿元的借款协议。周先生认为条款过于苛刻,拒绝签署。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同时,双方在公司发展方向上意见不合,又无法就股权退出达成一致,矛盾日益升级。于是,周先生与周太太委托了我们,希望重夺公司控制权。


案件进展:

2019年某天,股东知情权纠纷如期开庭,庭审中,A公司代理律师提交了如下证据:

1. 审计报告:A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实缴,而周先生的实缴出资额为0;

2. 2018年5月5日临时股东会决议:要求周先生于2018年5月25日前实缴全部注册资本并在实缴前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知情权;

3. 2018年6月1日临时股东会决议:要求周先生于2018年7月1日前实缴全部注册资本并继续限制在实缴前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知情权;

4. 2018年8月1日临时股东会决议:解除周先生的股东资格的决议。

A公司代理律师试图通过上述4份证据,证明B公司经过合法程序,解除了周先生的股东资格,要求查阅B公司的财务账簿也就“无从谈起”。

后A公司又依上述证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周先生作为B公司的股东资格,B公司办理公司减资登记。

 

应对之策:

(一)请求法院解除被告股东资格的诉请没有请求权基础。

解除股东资格应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该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允许股东在对股东除名决议存在异议时起诉决议无效。没有赋予任何主体通过诉讼主张解除股东资格的权力。

解除股东资格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内的事务,不在法院民事案件的调整范围之内,实践判例中人民法院均持此观点。(参考案例:(2019)闽0504民初408号、(2017)鲁0703民初1703号)

 

(二)请求法院判令办理减资及变更登记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及请求权基础。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B公司《章程》约定“减资等事项必须全部股东表决通过”。因此,诉请要求判令公司办理减资应征得全体股东同意并作出股东会决议。

本案A公司只有公司60%表决权,三分之二尚且不足,无法满足全体一致通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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