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的一起股东争议案件中,当事人系公司股东王某,并担任执行董事一职。对方当事人张某系公司经理,并根据《章程》约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实际控制公司,保管所有印鉴、证照和财务资料。
依据《章程》约定,王某作为执行董事有权改聘经理。
王某认为张某实际控制公司期间,存在大量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遂通过《执行董事决定》将自己改聘为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王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了新营业执照,作废重刻了公章、财务章和发票章。
但张某拒绝交接公司,移交公司已作废的印章、证照和财务资料。
我所律师遂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主要请求为:
1. 判令被告返还已作废的公司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和营业执照;
2. 判令被告返还公司自成立之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全部会计账簿、财务资料、原始凭证及相关合同等公司财务、经营资料。
之所以请求返还已经作废的印鉴、证照,系因若不将已之收回,对方可能利用作废的印鉴、证照,仍然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做出其他法律行为。这些行为对善意第三人有效,可能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一并要求返还财务、经营资料是为接管公司,并全面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经营状况。判断张某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我所律师认为:
1. 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公司印鉴、证照以及财务、经营资料作为公司财产,依法应得到保护。当公司的财产被他人无权占有时,公司可以依据《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2.实践中可以请求返还已作废的印鉴、证照。
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倪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甲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该院认为:无论公章是否声明作废,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公章作为公司的表征仍是不能改变的,公司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要求持有已作废的公司公章的相关人员返还的诉请,应予支持。
3.实践中也可以一并请求移交财务账册等资料。
如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洪华与甘肃金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该院认为:新高管基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身份,取得了对公司证照及账册的管理权,有权代表公司接收原高管返还的公司证照及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