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我所承办的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一审胜诉

在我所承办的一起股东争议案件中,我方通过独资公司持股标的公司30%股权。对方当事人持股70%。由于我方出资款2亿元全部系向对方当事人借款投入。因此我方当事人在合作初期就将独资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全部交由对方当事人保管。

由于双方在经营中发生股东纠纷,我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擅自使用独资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将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更换,并以新法定代表人名义,重新委派了独资公司在目标公司的董事,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对方在实际控制了目标公司全部董事席位后,预计下一步可能通过关于目标公司增资、不合理分红的一系列董事会决议。

我所律师遂代理我方当事人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诉讼,要求目标公司将董事变更回我方当事人,并确认我方当事人始终具有董事资格。

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目标公司作出不合法的决议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损害我方当事人利益,我们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行为保全,暂时停止目标公司的一切变更登记手续办理。

该案经三次开庭,一审法院全面支持我方诉请。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