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的一起股东争议案件(案件详情见: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08/),对方除违法变更了我方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重新违法委派董事外,还强行以多数决通过董事会决议。内容为:公司对外进行借款,借款在优先归还本金后,按照股东投资收益计算回报。
我所律师分析后认为,该决议内容除了债权人可以优先取回本金外,还可以按照股权投资的计算方式获取回报,等于变相稀释了股东的利润分配权。依据《公司法》规定,只有经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
鉴于此,我所律师代理提起公司决议纠纷,请求确认该决议内容没有得到全体股东同意而不成立。该案经三次开庭,一审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