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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的一起公司决议纠纷二审开庭

2020年3月17日,我所承办的一起公司决议纠纷案件二审开庭。

该案我方当事人持股40%,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公司章程约定执行董事有权聘请经理,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我方当事人依法作出执行董事决定,聘请自己担任公司经理。但公司在另一股东控制下,拒不执行该决定。我所律师即代理当事人提起公司决议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执行董事决定有效,并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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