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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可否因公司无法清算主张控股股东赔偿出资?

2020年5月21日,我所承办的一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第三次开庭。

案涉目标公司股东为A公司与B公司。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A公司登记出资1200万元,约定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持股20%;B公司货币实缴出资4800万元,持股80%。

目标公司因未依法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A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对目标公司强制清算,但最终因无主要财产和财务资料裁定无法清算。

之后,股东A公司起诉B公司,称B公司为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赔偿A公司因无法清算产生的损失1200万元投资本金和利息。

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公司无法清算时,实际控股股东是否需要赔偿小股东损失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小股东的主张是基于对剩余财产分配权的保护,其主张按照出资额进行赔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其他股东对公司无法清算负有过错。如因其他股东原因导致财产、账册灭失,从而无法清算;

2.小股东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无瑕疵地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

3.没有其他证据显示公司剩余资产资不抵债,或低于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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