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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020年7月3日,我所代理的一起追加被执行人案件胜诉。法院追加负有债务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债权金额1200万元。由于被执行公司吊销未清算,无法寻找到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债权一直没有执行到位。

我所律师调查发现:公司曾增资2000万元,但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金额巨大。因此怀疑该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可能。通过向银行调查取证,确认该2000万元增资款于到位次日即通过转账形式取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我们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们的代理观点,裁定追加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200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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