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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承办一起公司决议纠纷以调解结案实现了全部诉求

2020年10月25日,我所承办的一起公司决议纠纷以调解结案的方式实现了全部诉求。本案通过“诉讼+谈判”的方式解决了股东间的纠纷,避免了“冗长”的诉讼过程,提高了解决股东纠纷案件的效率。

本案中,目标公司的投资人持股60%,我方当事人持股40%。双方合资时约定,大股东可以在合资后一年内提出解散公司,此时公司资产按照投资人与我方当事人50:1分配。但大股东在一年内没有提出解散公司,却在清算时,通过多数决强行要求按50:1分配剩余财产。

投资人认为己方承担了几乎公司全部的出资,因为我方当事人绝大部分的出资款是通过资本公积转增实现的,而用于转增的资金都来自投资人,理应按照50:1进行分配。但我方当事人为获得投资错过了窗口期,亦付出了巨大的机会成本,并且无偿为公司提供劳务一年八个月。50:1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决议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主张上述决议无效,并计划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已经取走的款项,再行按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分配。

最终,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我方当事人获得了所有应得的分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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