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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资未到位,可否要求该股东以现金补足出资?

2020年12月,我所接受委托代理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针对公司股东以技术出资未到位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该股东以现金补足出资。

我所当事人系一家国有独资企业,与另一家民营企业A共同设立S公司,我所当事人以现金出资,民营企业A以非专有技术出资。由于多方面原因,S公司在几年前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而直到吊销A企业也没有对用于出资的非专有技术进行资产评估,更没有将技术交付给S公司。基于此,我所当事人作为股东认为A企业出资未到位,其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补足出资。

我们认为,本案有以下争议焦点:

1. 技术出资未到位能否要求现金补足;

2.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影响股东继续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我们认为,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法》关于出资的基本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要求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出资。因此,如以非货币财产形式出资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该瑕疵出资股东补足出资。由于非货币财产的价值不足,用货币补足可以保持资本充实。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我们认为,股东出资涉及两方面责任。一方面,公司的约定出资责任要求股东应按章程按时缴纳出资,另一方面,公司的法定补足责任要求股东基于公司经营活动应对外承担出资补足责任。

股东对公司负有资本充实的义务,所谓“资本充实”即全面履行章程规定的出资金额,该种资本充实责任与公司是否吊销无关。

本案相关案情及其他法律问题见: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56/#tw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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