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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对账单是否属于会计凭证范畴?

2020年12月,我所代理的一起胜诉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尚在执行阶段。依照生效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提供会计账簿(包括明细账)、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以供查阅。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提供的会计凭证中并无银行对账单和部分银行回单。

我们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请求查阅被执行人的开立银行账户清单、银行流水等材料,但是法院认为上述材料不属于判项内容。

我们认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第一条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结算业务用章和银行结算凭证使用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银行电子回单和电子对账单都属于会计凭证。

据此,我们已对未被支持的部分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供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并由法院至银行调取对方的银行电子对账单供我方当事人查阅。

本案相关案情及其他法律问题见: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58/#tw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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