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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办理的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案依我方申请中止审理

2020年12月,我所承办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案第二次开庭,根据我方申请,仲裁委决定中止审理本案。

本案中,我所当事人系一家国有企业,持有S公司60%股权。S公司另一股东B将其持有的公司20%股权作价600万元转让给我所当事人,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次股权转让未经资产评估,也未经国有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审批。我所当事人后发现所受让股权对应的出资未到位。基于此,我所代理当事人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B公司向我所当事人归还600万元款项。

仲裁过程中,我所代理当事人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以现金向S公司履行全部出资义务(该案的法律问题及我所律师观点见: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51/#twxq)。

鉴于B公司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对应出资是否到位,有待股东出资纠纷案作出裁判,我方即向仲裁庭申请中止审理。仲裁庭依据申请,裁定中止该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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