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9日,我所代理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正式立案。
我所当事人系A公司小股东,公司大股东以私自设立的B公司作为工具,利用其在A公司的职务便利,转移财产、员工和商业机会,直接损害了A公司利益。
为此,我所代理当事人对A公司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提起诉讼。
我们认为,该大股东作为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违反了《公司法》第147条、148条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构成同业竞争。
关于赔偿主体,我们认为,若B公司取得收入后始终不进行收益分配,归入权则会被“架空”。因此,该大股东和B公司应连带向A公司赔偿自B公司成立至今的全部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