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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监事同时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可否直接代表公司起诉?

2021年2月5日,我所代理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正式立案。

我所当事人系公司小股东。公司大股东“把控”公司,排斥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

我所代理小股东起诉公司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在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大量支出没有提供相关凭证,大股东作为经理从公司大量报销与经营无关的费用,财务负责人也审批同意支付。同时,公司监事从未履行职责,检查公司财务,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我们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赔偿。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和监事应共同赔偿公司的损失。

关于股东是否能够直接代表公司起诉,我们认为,由于公司经理、监事同时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且经理、监事因同为公司股东的股东,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此时,已经不存在公司有关机关自行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股东可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具体案情及我所律师观点见:


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61/#tw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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