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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受让人是否承担责任?

我所委托人在一起合同纠纷中胜诉,但债务人始终未履行完毕债务。经调查后发现,债务人公司的两位原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据此,法院已经根据我所律师的申请将该两位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具体见: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55/#twxq

后经调查,又发现:该两位股东在抽逃出资后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后并未将抽逃的出资补足,而债务人公司的执行董事也没有进行阻止或催缴。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若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后将股权转让的,如受让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抽逃行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受让股东对抽逃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亦有权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认为,若受让股东在受让股权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则对于标的股权存在瑕疵属于应当知道。而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理应及时发现、阻止抽逃出资的行为,并予以催缴,否则即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据此,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让股东和执行董事对抽逃出资股东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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