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3日,我所承办的一起因“贱卖”股权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案件(案件详情见: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10/)重一审第一次开庭,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
该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原告能否直接要求贱卖股权的合伙人向其赔偿?
庭审中,被告认为即使存在贱卖股权的行为,也是合伙企业的损失,没有直接造成原告利益损失。
我们认为,股权转让后,标的股权已被再次转让,导致股权无法回转,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合伙企业除了持有股权外再无其他业务,损失也可确定。同时,合伙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在获得企业经营中各种现金收益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三十日内完成投资收益分配。
因此,原告可以直接向贱卖股权的合伙人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