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0日下午3点,我所代理的一起公司决议纠纷案件开庭审理。
本案围绕下列争议问题,判断改选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一、股东会未通知部分股东,是否属于程序重大瑕疵;
二、部分股东签字系他人伪造,是否可以认定会议没有实际召开;
三、公司已另作出决议,再次变更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本案是否仍具有诉的利益。
我所顾立平律师、谢越实习律师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