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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纠纷案件纪实(四):我们败了

过去十多年里头,我们一直顺风顺水。所有的股东争议案件,都在评估诉讼风险的基础上准确预测案件走势,但是这次,大股东为做空公司,将资本公积金定向减资,我们开局提起的第一起公司决议无效纠纷就被驳回了诉讼请求。

虽然我们一向主张,“不在乎一城一池的得失,不在乎某一次诉讼的胜与败,诉讼仅仅是解决股东争议的一种工具”,最终需要“诉讼+谈判”。然而这一次的败诉,完全出乎我们的意料。

案件事实

被告,上海某公司(下称“甲公司”)经历两轮融资后,王先生作为公司大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持有40%的股权,张先生是小股东,持有24%的股权,投资方深圳公司以投后估值1.5亿投入1500万,持股10%,其中63万元进入注册资本,剩余溢价1437万元进入资本公积。张先生对公司经营参与较少,公司日常经营均由大股东王先生实际控制。

然而,经营过程中,王先生和张先生因经营理念不合发生多次冲突,双方逐渐失去信任,关系跌至冰点。为争夺公司的控制权,王先生想方设法“暗渡陈仓”,做空公司。

2017年11月30日,王先生利用他人身份在外设立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网络”),将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转移到某网络,并使用甲公司的商标,损害其公司利益。

2018年2月12号,王先生“先斩后奏”,通过微信、特快专递、邮件、钉钉等方式给张先生发送2018年3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和深圳公司达成默契,由深圳公司对甲公司进行减资,不仅要取回进入注册资本的21万元,还强行做出决议一并取回进入资本公积的500万元。

这是一种常见的、将公司利润“乾坤大挪移”的方法,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很可能帮助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公司提前定向分配剩余财产。

我们认为:股权投资溢价部分已经计入资本公积,由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享有,除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第2款的规定转增资本外,不得用于分配和抽回。而关于定向的减资,公司不按全体股东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同比例减资,单独降低部分股东的出资额,突破了全体股东一致认可的股权架构,减少了部分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资本担保义务,应当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王先生和深圳公司本次抽回部分资本公积和定向减资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小股东张先生的利益。

开局之诉

因此,我们代理张先生起诉甲公司,要求确认甲公司减资21万元并取走500万元的决议无效。

股东纠纷一旦发生,双方很难通过股权转让或解散公司化解“僵持”,很难通过诉讼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公司决议纠纷诉讼作为开局之诉,是我们为本案选择的一个切入点。

但法官认为,首先,《公司法》已就股东会做出减资决议的表决方式进行了特别规制,并未区分是否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减资的情形。

其次,股东会决议无效限定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又仅限于效力性禁止性规范,并不排斥公司经合法决议程序将股东溢价投资所转成的基本公积金退还给原股东。因此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我们确实从未想过我们会败。我们一向主张,“不打则已,要打就打得稳、打得狠、打得准。”结果,一拳出去,却落了个空,败得完全出乎意料。败得大家都很郁闷、很不解。

我们为什么错了,错在哪里?我们和法官学的是同一部法律,为何对本案的理解截然不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确凿无疑,为何却在法理面前魔高一丈?同一套法律体系,为何答案判若云泥?

上诉之辩

五行无常胜,四时无常位,胜败乃兵家常事。真理是唯一的,然而衡量真理的刻度却各不相同。面对一审法官的否定,我们需要继续思考、探究“正确的答案”——上诉。

《公司法》第168条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除用于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外,不得向股东分配。

公司法之所以作出此禁止性规定,存在两个原因:

第一,资本公积是保证公司资本充足性的重要体现。

第二,如果允许通过减资方式直接减资本公积,则意味着原股东可以通过减资变相分取后入股东溢价投资部分,这与公司有盈利才分红的原则背道而驰。

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在也另案的裁定中认为,“股东向公司已交纳的出资无论是计入注册资本还是计入资本公积金,都形成公司资产,股东不得请求返还。”

因此,一审法院将公司决议无效的情形限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法律理解错误,混淆了《公司法》与《合同法》的界限,存在逻辑错误和法律理解偏差。退一步讲即使以此种理解为准,公司法第168条关于资本公积的用途也属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何况,如果允许定向减资,不仅违反了“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导致小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权被实际架空,减损小股东的股东权利。同时,也会纵容多数股东串通通过定向减资提前分配公司剩余财产,使少数股东在法律上救济困难。实践中难免会演绎为大股东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做空公司、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现实,本案即是如此。

策之谋略

我们上诉的目的是为了寻求一个正确的答案。但实际上,我们知道,诉讼只是化解股东纠纷的一种工具。

无论胜与败,“以和为贵”是我们的宗旨。理性了解各方感受、需求,共同寻求解决方案,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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