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梗概:
原本是邻里关系的创业伙伴,因公司经营理念不合而关系跌至冰点。为争夺公司的控制权,大股东“暗度陈仓”,想方设法做空公司,欲将小股东排出麾下。我们接受小股东的委托,助其化解股东纠纷僵局。
通过本专栏,我们将分享代理本案的过程,全景再现“股东纠纷那些事”。此外,为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本文一律采用代称进行叙述。
被告,上海某公司(下称“甲公司”)经历两轮融资后,股权结构如下:
王先生作为公司大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持有40%的股权,张先生是小股东,持有24%的股权,投资方深圳公司以投后估值1.5亿投入1500万,持股10%,其中63万元进入注册资本,剩余溢价1437万元进入资本公积。张先生对公司经营参与较少,公司日常经营均由大股东王先生实际控制。
案件进展:
大股东与小股东在公司发展方向上意见不合,又无法就股权退出达成一致,矛盾日益升级。情谊濒临撕裂,争议双方此时往往是非理性的、情绪化的“零和博弈”,如果处理不当,难免两败俱伤。
本案中,大股东为了不让小股东分享大股东运营公司赚取的利润,试图通过在外设立新公司另起炉灶,以转移原公司商业机会、稀释原公司资产,从而低价清退小股东。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我们首先要清楚,大股东有可能通过哪些方式做空公司?
在以往的实践中,我们早已归纳出做空公司常见的4大类方法:
* 窃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 转移公司的重大资产;
* 稀释公司的利润或资产;
* 侵占、挪用公司资产。
其中,“窃取公司商业机会”的方法又包括以下几种:
* 直接(自己做股东)或间接(关联自然人,通常是亲友做股东)在外投资设立企业同业竞争,通过转移客户资源、订单、转委托来侵蚀公司的业务或市场份额;
* 利用职务或实际控制关系擅自划分公司的经营战略、经营区域和市场定位,转移或分散公司的经营优势。
“转移公司重大资产”指以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为目的处置占公司净资产价值比例较高的资产,比如公司的商标、核心专利或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核心子公司的股权等大额资产。常见的方法包括:
* 僭越职务权限擅自处分公司资产,如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处分资产,这种处置行为通常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制;
* 通过人为操纵资产价格,以不公允的价格低价转让资产;
* 擅自独家授权使用公司核心资产,如商标等,使公司实际丧失商标的使用权。
“稀释公司利润或资产”的常见方法包括:
* 虚增成本,如增加研发费用或人工成本;
* 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沉淀至关联方;
* 通过定向减资稀释资产,提前分配剩余财产。
“侵占、挪用公司资产”指侵占、挪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实践中,往往出现侵占或无偿使用公司的人力资源、销售渠道等经营性资源。
那么,本案中,大股东究竟采取了何种方式做空公司呢?
大股东采取了以下6种方式:
* 在外间接设立公司开始同业竞争、转移公司的商业机会,并将原公司的一部分经营内容剥离划归新公司经营;
* 将公司的核心商标擅自低价转让给新公司使用;
* 无偿占用原公司的人力资源开展新公司经营,并逐步将人员转移至新公司;
* 直接或间接私立账户收取原公司的销售款项、并挪用资金;
* 操纵原公司委托新公司进货、销售等方式转移利润;
* 串通二股东将溢价增资款通过定向减资方式抽回并投至新公司。
兵来将挡,面对大股东的“张良计”,小股东又该如何拿出“过墙梯”及时有效地应对?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日趋僵化的关系是否能迎来修补的转机?
让我们跟随本案的进展继续探讨。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