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2月25日,我所代理的一起股份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开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股份公司股东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时,未附身份及持股证明,是否影响对履行前置程序的认定?
2.股份公司股东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在起诉前持股比例曾因公司的定向增资短暂下降至3%以下,是否影响对履行前置程序,以及“连续180日持有3%以上股份”的行权主体资格的认定?
3.股份公司股东起诉时连续持股3%以上的时间不满180日,但在诉讼过程中届满,能否认定已满足“连续180日持有3%以上股份”的行权主体资格条件?
4.股份公司股东初步证明合法权益在曾经满足“连续180日持有3%以上股份”期间内受损的,能否查阅该期间的财务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