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我所办理的一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2020年12月28日,经参考我方代理意见,综合考虑我方的中止审理等程序请求,二审法院对我们承办的一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发回重审。

我所当事人系一家国有独资企业,与另一家民营企业A共同设立S公司,我所当事人以现金出资,民营企业A以非专有技术出资。S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A公司登记出资1200万元,其中:A公司以非专利技术作价1200万元出资,持股20%;我所当事人以货币实缴出资4800万元,持股80%。

2013年,A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对S公司强制清算,但最终因无主要财产和财务资料裁定无法清算。

2019年,A公司以我所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其称:我所当事人为S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赔偿A公司因无法清算产生的损失1200万元投资本金和利息。

我们认为,A公司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未到位,基于此已经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以现金向S公司履行全部出资义务(该案的法律问题及我所律师观点见: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60/#twxq)。而B公司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有待前述股东出资纠纷案作出裁判,这一事实直接关系到本案中B公司能否实际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及相应的比例和金额。

本案一审过程中,我所律师已经就上述事实向一审法院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但一审法院并未查清。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