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股东起诉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于上周五第一次开庭。
具体案情详见:http://www.cpa-lawyers.com/casesdetails/270/#twxq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为:经理从公司报销与经营无关的费用,如何确定其应赔偿的金额?
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以审计准确确定经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即其应赔偿的金额。
司法实践中,大多法院也是采取此方式来判断,一般审计机构会将不合理的费用分为:
(1)与经营无关的费用,如:以公司名义或自己名义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食品、服装等日常生活费用等。
(2)无法判断与经营有关的费用,如:以公司名义或自己名义报销的与公司客户和供应商名册所在地无关的差旅费,无招待客户和无员工聚餐痕迹的餐费等。
(3)无法确认真实发生的费用,如:无发票,无合同等原始单据的费用支出等。
上述三种类型的费用,均属公司利益所遭受的损失,在经理无证据否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客观性的前提下,其应就违反了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的义务所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我们已向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